五仁随笔240823——甜蜜的虚伪与血淋淋的真相
近期,一篇某知名基金合伙人的雄文《对目前创投行业投资条款的一些看法》再次在资本市场圈广为流传。该文貌似情真意切,从创始人的角度剖析国内回购条款的种种不合理之处,以及倡导当今政府应该听从寅吃卯的劝诫,尽快放水解除“制裁”,从二级市场源头解决目前一级市场投资大幅度下滑的现状。如果我是一级市场的既得利益者,我举四只手赞同他的观点,然而如果将格局抬升,其内容之实无非是绑架政府,指出所谓“解铃还须系铃人”。甜蜜的东西往往是虚伪的,而血淋淋的真相是,2025-2027这三年间将是中国一级市场公司中血雨腥风的回购潮,而这个时候抛出这种论断,无非是想让一些基金不要“偷跑”,祭出一招“老乡别走”的拙劣伎俩。试问该基金投资的企业没有任何回购条款?如果该基金有不少回购条款的企业,你能拍胸脯保证未来三年不对任何被投企业行使该条款?
真小人和伪君子:回购并非无根之萍
该文其中一个观点就是认为,回购是舶来品,但被无限滥用——因为很少有国外企业会沿用该条款。现实是,国外创投VC阶段的公司回购意义不大,因创始人个人破产之后,可追索之资产有限,而显然如果闹到回购这个地步,也意味着该公司基本也只有点残羹剩饭了,回购的意义非常有限。国外企业往往更重视破产清算环节的分配,盖因西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破产制度已经十分成熟。中国的情形不同在于,创始人或多或少都会承受所谓的“个人连带责任”。再加之国内没有个人破产这一说法,使得债权的追索有了长期的可能性。而且国内还有所谓“限高”等上手段的方法,对于创始人本人的约束是实打实的。所以,中国广泛使用回购条款的真相是:这个回购条款还真的管用。而不是中国的投资人都喜欢搞黑社会收高利贷。不同的法律制度种出了不同的果实,也使得股权投资债权化,成为一种必然。在二十届三中全会的改革条目中,真正让人眼前一亮的就包括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,而这才是真正能制衡目前中国投资界广泛使用回购条款的一招来。作为投资机构,使用该条款的意义,貌似是保底,其实是对自己的投资人(LP)有一个交代——你看,我都设置了这么一条了,我还努力和被投企业打官司,因为我有且只有唯一一个存在的价值和使命:即保护乃至增长有限合伙人资产。而美其名曰尊重企业,实则多重手段上下其手之虚伪之徒,比比皆是。而任何投资机构皆逃不过自己投资人对业绩的拷问以及对所谓“勤勉义务”的遵循。
血淋淋的真相是2025-2027是回购大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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